山东烟台市检察院采纳审计建议出台新规定
近期,烟台市检察院在全面整改今年本级审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积极采纳审计建议,制定出台了《扣押冻结涉案款物财务管理规定》,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认定、保管、处置、监督及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等重新进行了规范。
一是规定了扣押、冻结款物的程序。规定,扣押、冻结款物,需先报经检察长审批,必须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执行,并当场完备有关法律文书;在搜查、拘留、逮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款物,可先行予以扣押、冻结,但必须列明清单并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二是明确了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规定。要求市、县两级检察院必须设立扣押款明细账和扣押物品保管库,扣押款要及时存入指定银行专用账户,扣押物品保管库要设保管员、复验员各一人,严格落实双人、双锁、钥匙分管及封存扣押物品统一编号,使用密封条、密封袋、密封签。
三是明确了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置权限、时限。规定,处理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必须由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决定,其中重大案件要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7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除依法应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3日内依法上缴国库。
四是明确了对在管理处置扣押、冻结款物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措施。规定,造成扣押、冻结款物损失或丢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出现贪污、侵占、挪用、使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收购或擅自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孽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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