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对市级审计局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为加强和改进全省审计工作,全面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山东省审计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地方审计工作指导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出台了《对市级审计局工作综合考核暂行办法》。
《办法》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绩、突出重点的原则,注重加强对量化工作成果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审计业务、工作创新、计算机审计、信息宣传、内部管理、表彰奖励六个方面。考核总分为100分,以上六项考核内容分别占总分的30%、12%、14%、14%、15%、15%。其中,审计业务侧重对审计成果、优秀项目、案件线索、业务配合等方面进行考核,工作创新侧重对经验推广、典型发言情况进行考核,计算机审计侧重对应用实例和审计方法进行考核,信息宣传突出对领导批示、采用发表等成果开发情况进行考核,内部管理主要对班子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考核,表彰奖励主要对上级表彰、科研获奖、比赛获奖情况进行考核,并分别明确了各分项考核内容所占权重。对出现领导班子成员廉政问题、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或受到上级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情况的,取消评先资格。
为确保考核工作有序开展,省审计厅专门成立了审计工作综合考核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事宜。考核工作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考核办公室对各市审计局报送的材料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审核、打分,提出初步意见,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当地党委、政府反馈。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全国、全省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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