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全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
近日,滨州市政府采纳审计建议以滨政办发[2011]6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
一是界定债务化解范围,明确偿债资金来源。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要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办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债务。各县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市级财政将拿出专项资金,结合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政策对各县区进行适当补助。
二是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各县级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发改、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广泛接受监督。市级有关部门要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
三是明确化债主题,分类化解债务。各县级政府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各方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市、县两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自己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四是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县区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嫁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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