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
日前,福建省政府制定出台了《福建省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意见》具体明确从五个方面入手,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促进被审计单位自觉做好审计整改,推动审计整改规范化、制度化。
一是严肃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内容包括: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的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审计机关每年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情况,并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加强审计整改和规范管理的建议等。
二是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分类督办,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推动审计整改落实到位。审计机关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书的基础上,负责归纳、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的意见。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认真处理审计移送事项。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或移送处理意见,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配合处理;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及时处理;对审计机关移送的违反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的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审计机关移送的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事项,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审计机关移送的违反党纪政纪或涉嫌犯罪的行为,监察、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和责任人员的查处情况,应在收到移送处理书之日起90日内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三是严格审计整改问责。要认真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主要领导组织研究整改措施,布置、指导和督办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整改要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各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负责。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履行监督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要抓好自身整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起监督责任。审计结果要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审计整改情况要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审计机关可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要求,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四是强化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审计机关要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落实审计建议情况等。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走过场的,要查明原因,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问题特别严重的,各级政府督查机构应及时介入督查。审计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五是推进审计结果公布。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要求,将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或者向社会公布。通过审计结果公布,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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