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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滨州市审计局对某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实施了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人员发现,该企业在利润分配时将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共计1294万元的国有股股利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预算,而是继续留存企业作为流动资金无偿使用,违反了《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针对该问题,审计局依法对该单位下达审计决定,全额追缴了应缴未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并对今后确保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提出了审计建议。截止发稿之日,该单位已全部将该收益上缴国家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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