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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审计厅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前置审理

2012-05-11 18:01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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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山东省审计厅于近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前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核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应先经审核、审理和审定后,再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通知强调,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要经所在业务处室复核,再将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审计评价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资料提交经责办审核,经责办对审计评价,责任界定等内容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审计组根据经责办审核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后,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业务处室的书面复核意见,经责办的审核意见等资料提交法规处,法规处就各项内容进行审理,根据情况,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完善审计记录,修改审计报告等,审计组根据法规处审理意见,补充和完善相关资料,作出相应修改,并对采纳情况逐一作出书面说明,不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交法规处。

  通知要求,对于市委书记、市长、县(市、区)委书记,领导重视、社会关注、下属单位较多、涉及资金量大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审计发现问题较多、性质严重,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等项目的审计报告,提报厅长办公会研究,由厅领导,总审计师,办公室、法规处、经责办、执行处、审计组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核、审理人员及审计组相关人员参加并对重点审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其他项目的审计报告,提报分管厅长审定,分管厅长对审核、审理意见签署意见。审计组根据厅长办公会议纪要或者分管厅长签署的意见,修改审计报告,经法规处审核、办公室文书把关、分管厅领导审签后,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通知还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的各项后续工作,继续执行《山东省审计厅审计业务规范》、《山东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等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实行第二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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