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市审计局制定审计项目限时规定
为进一步严格审计管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增强审计时效性,菏泽市审计局最近制定了审计项目限时管理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审计项目从审计准备到审计归档的全过程。如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审计组审计报告,并完成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的代拟工作并送交审理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理意见,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工作结束后,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提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局领导签发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随时移交档案室归档,最迟不得超过次年4月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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