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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审计厅出台办法强化公文质量控制

2012-08-24 17:41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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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今年7月1日施行的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精神,强化公文质量意识,明确公文办理责任,加强公文质量控制,近日,山东省审计厅制定出台了《公文质量控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党政机关公文和审计署及省厅规定的各类审计文书质量控制责任、责任追究和考核激励等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省审计厅按照公文处理流程和岗位职责,明确公文质量要求和控制责任。厅领导和办公室、法规处及办文单位负责人,平时结合公文审核(审阅)对公文质量进行控制。拟稿人对公文规范性要求的质量控制承担直接责任。拟稿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办理的公文质量控制负总责,对审核修改内容的正确性承担直接责任,对审核文稿内容的正确性、恰当性及办文程序的规范性承担审核责任。法规处对审计文书及延伸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函所作修改内容的恰当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对文书中存在的主要事实表述不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不适当,评价、定性和处理处罚意见不恰当等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承担审核责任。办公室对公文适用种类、格式和行文规则的正确性,以及对公文所作修改的恰当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对行文的必要性、行政公文内容的规范性承担审核责任。

  《办法》强调,省厅定期开展公文质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出现公文质量问题,按公文处理流程各环节的职责,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公文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包括行文规则错误、主送、抄送机关或审计项目名称和被审计人员姓名错误、漏用和错用印章、重要事实和基本情况错误、问题定性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数据错误、以及丢失、延压、错误分发公文贻误工作等,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时对直接责任单位予以扣分,对其他相关责任单位减半扣分,并由分管厅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每年发生重大质量问题2次以上的,按次扣减责任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对直接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公文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相关单位的名誉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还要求,每年根据公文办理质量,评选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对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时给予适当加分。公文处理工作先进个人,作为个人业绩计入本人档案。审计信息、宣传及其他文稿的质量控制也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还对公文办理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和归档事项做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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