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办法强化审计质量岗位责任追究
为明确审计质量岗位责任,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近日,山东省审计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出台了《审计质量岗位责任和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审计质量岗位责任的确定和追究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审计质量岗位责任按审计业务人员岗位和审计管理人员岗位分类确定。审计业务岗位包括审计组组长、主审和审计组成员。审计管理岗位包括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审理人员、执行人员、审计文书、信息、公告等审核人员、总审计师、厅领导等。《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山东省审计厅审计业务岗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了各岗位质量责任的具体事项。有关岗位人员在审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复核、审理、审核、审定、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审计法规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办法》规定,审计质量责任追究提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8种,包括:审计质量检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上级审计机关反馈我厅上报的审计业务文书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受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司法、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审计查证问题严重不实;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经济案件中发现审计查证不实或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交叉审计或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或抽查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行政复议,审计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裁决败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的问题,经查属实的;被新闻媒体披露存在审计质量问题,经查属实的等等。对于审计质量责任人,根据违反审计法规、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节和造成的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等形式。
为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厅机关设立审计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审计质量责任的审定,作出质量责任追究的意见。审计质量责任的处理结果作为个人年度考核和单位年度考核的依据。存在重大审计质量责任情形的,取消相关人员、单位或者项目的评先评优资格;已经取得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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