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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市出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2012-10-11 17:58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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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近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修订出台了《滨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投资审计的主体、政府投资审计的范围和内容、相关单位的权力和义务等都做出了更加明晰的规定,对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政府投资审计的主体方面,《办法》规定,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及审计监督工作。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至于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的问题,《办法》专门做出了规定,对未纳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审计组织可以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及相关材料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在政府投资审计的范围和内容方面,《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政府举债筹措的资金建设的项目;还包括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或者是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办法》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关注的11个重点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即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环境保护情况;工程造价情况;投资绩效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办法》还要求其他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工作做好协助、配合。例如: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及计划等有关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将对建设项目有重大影响的招投标、合同签订、设备和材料采购、隐蔽工程、审计变更、工程结算、决算等事项,必须及时通知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确认;财政部门、建设单位依据审计结果拨付工程款等。

  此外,该《办法》还对政府性投资审计的项目计划安排、法律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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