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地[2004]489号
颁布时间:2004-10-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