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5]52号
颁布时间:1995-09-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袋装的肉类生制品(如袋装火腿、牛干巴等生食品)按农业产品的范围执行。
二、毛茶的具体范围仍按省国家税务局云国税流字[1994]25号文件的精神掌握执行。
三、本通知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省国家税务局云国税流字[1994]2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