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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失效](2008.8.28)

豫国税发[2005]93号

颁布时间:2005-04-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豫国税发[2008]222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 发 [2005]47 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市严格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车计税价格上报备案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160 号)规定:对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负责人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但目前仅商丘市局和平顶山市局能够坚持将所辖车购办确定的新车价格信息及时上报省局。为使此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保证全省政策统一,省局要求:

  1、省局将在FTP服务器下建立新车价格信息文件夹,路径:CENTRE/流转税处/车购税/新车价格信息,用于各市上报和查询新车价格信息;

  2、 遇有新车型,各市应先在此文件夹内查找有关信息,如已有该车信息,则按发票价格与已定价格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如无该车信息,各市可根据总局国税发 [2004] 160 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自行确定,并下载该表,将确定的价格信息输入表格后上传至原位置;

  3、各市应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注意保证数据安全,不可随意删改表格原有内容。

  二、免税审批表的印制

  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免税审批表要采用压感技术印制。为降低成本,省局决定统一印制,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三、收入统计月报表

  根据总局通知要求,以后每月需向总局报送收入统计月报表,省局对已下发的收入统计月报表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从 5 月份开始,各市按新的格式上报收入统计月报表(表样见 CENTER/ 流转税处 / 车购税 / 车购税月报),上报时间不变,为每月 4 日前,上报路径:同表样路径。

  各市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 OO 五年四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 200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问题,要求总局及时明确。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 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 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核定。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退税问题

  (一)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购办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提供 160号通知规定的所有资料,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车购办不能为其办理退税手续。

  (二)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 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

  五、关于免(减)税申请问题

  (一) 160号通知规定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机(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车购办可依据已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直接办理免税手续,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除总局已下发图片且说明图片视同免税图册的车辆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外,其他车辆一律重新办理免税申请审批手续,并报总局审批。车购办未接到总局批准免税文件(免税审批表)前,为了不耽误纳税人上车牌时间,可以先征税后退税。

  (二)设有固定装置车辆的生产企业在向当地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时,需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免税审批表),但不用填写免税审批表中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和购置日期。此外,还需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产品所在页码与技术参数页码,车辆内观、外观彩色 5寸照片2套。

  (三)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分别于每年的 3月、6月、9月、12月向总局报送免税审批表。总局分别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将免税车辆图片列入免税图册。

  六、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车购办在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前,需将纳税人的车牌号码打印或填写在完税证明正本上。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购办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七、关于政策规定

  (一)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自行制定办法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备案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本地区统一。并于每月月末将统一的价格信息上报总局。上报路径为总局 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

  (三)按照《征管法》规定,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逾期申报应交纳的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关于表证单书印制问题

  (一) 由于免税审批表是车购办执行免税政策的依据,各地印制的免税审批表需严格按照 160号通知规定的格式、尺寸、采用压感技术印制。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月 7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月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上报路径同上。

  九、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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