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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5]312号

颁布时间:2005-08-19 10:30:46.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铜陵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所辖建制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请示》(铜地税[2005]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三条“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的规定,你市原属铜陵县的西湖镇、大通镇,因行政区划调整,现已分别划入你市狮子山区和郊区,因此,属于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两镇辖区内农林牧副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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