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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4]11号

颁布时间:2004-04-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最近,部分区税务局和市财税分局来电,要求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有关“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六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本市在执行上按以下口径掌握:

  1、会计核算准确。会计帐簿设置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且非个人承租承包经营。

  2、纳税信誉较好。能按照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记录。

  3、具有较高的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壹级或壹级以上资质等级。

  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并已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办妥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进沪税务报验登记手续的外省市在沪内资建筑安装企业(包括中央部属单位进沪企业。下同),经税务机关核定,可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

  二、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在沪内资建筑安装企业,可按下列核定程序办理:

  (一)企业报送资料

  1、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3月31日,根据本年度在沪的工程项目,填报《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报验登记工程项目确认表》(附件一),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申报确认。

  2、在每年3月31日前,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应按本年度在建工程项目,填写《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方式申请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申请表》),报所属驻沪办事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时,附报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复印件;

  (4)《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复印件;

  (5)《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报验登记工程项目确认表》。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

  (二)驻沪办事处或上级主管单位初审

  每年4月15日前,驻沪办事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报送的《申请表》后,对《申请表》及附报资料及是否个人承租承包经营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管理部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各区县税务局和各财税分局审核

  每年4月16日-5月31日,各区县税务局和各财税分局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申请表》及所附报资料、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和纳税情况进行重点稽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按企业汇总填写《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方式申请审核情况汇总表》后(附件三,以下简称《汇总表》),将《申请表》一并报送市局所得税二处。

  (四)市局核定

  每年6月1日-6月30日,市局对各区县税务局和各财税分局上报的《汇总表》和《申请表》进行汇总审核,经市局核定批准下达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名单。

  三、经核定批准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期限,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四、在沪有多项工程项目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若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中某项工程项目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条件,则由市局在汇总审核时,取消该企业当年度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资格。

  五、经核定批准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其个人所得税实行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单独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件四),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工程项目其他人员及企业管理部门人员,应由扣缴义务人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件五),并附报《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附件六),分别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及企业管理部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代缴税款。

  六、各区县税务局和各财税分局应加强对已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对经查实有虚假申报、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故意偷逃个人所得税税款等行为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经市局核定批准后取消其当年度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资格。

  七、《暂行办法》第六条:“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本市具体核定办法仍按《关于加强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沪税政二[1996]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附件一、《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报验登记工程项目确认表》 (略)

  附件二、《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方式申请表》(略)

  附件三、《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方式申请审核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略)

  附件五、《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略)

  附件六、《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略)

  附件七、《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审核工作流程图》(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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