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废止]

皖财税法[2005]921号

颁布时间:2005-09-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10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