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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14号

颁布时间:2008-01-23 11:10:11.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建筑企业范围

  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征管法第3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筑企业以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继续实行按企业收入附征的办法。凡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一律不得附征。

  二、关于中直和省直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从2008年1月1日起,中直单位和省直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凡符合《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的,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及不符合发放范围的住房补贴,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适用的外币汇率

  纳税人所得为外币的,按照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并实际扣缴税款月份的上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要求

  依据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经营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的申报办法,第四季度的申报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分开,汇算清缴期为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225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至2007年度汇算清缴期终了。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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