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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废止]

京财税[1998]431号

颁布时间:1998-04-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3号《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饮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关于对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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