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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0]193号

颁布时间:2000-09-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税前列支审批项目的管理,规范申请方和审批方的权益和义务,根据总局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补充规定

  (一)除国家税收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纳税人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除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列支。关联企业(下同)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济、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互关联的关系。

  (三)经检察、法院、纪检部门认定的贿赂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工资薪金支出应包括实物和现金,实物按公允价值计算。

  (五)纳税人按直线折旧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要求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市、县国税局审核后上报省局,并由省局审核后转报总局。

  (六)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纳税人要求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可报市、县国税局审核。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如企业间的借款)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和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无法收回的准予税前扣除。

  (七)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业务宣传费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发生的未通过媒体,宣传本企业或本企业产品的支出,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但作为宣传载体的实物必须是用于对外宣传的,发给本企业职工的部分,不能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人的广告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纳税人没有设立台账的,其以前年度结转下来的广告费支出,不允许在以后年度税前列支。

  (八)对职工防暑降温补贴问题,根据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浙劳安[1998]145号、浙财工[1998]75号)精神,确定每年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的时间为4个月,其中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6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55元;一般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50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补贴可在上述标准内,在税前按实扣除。

  (九)纳税人在基本保障以外为职工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纳税人因参加住房改革,出售给职工住房而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一)对属税务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除总局规定财产损失需提供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审核证明外,其他税前扣除项目,各市、县国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二、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或税前列支必须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减免企业所得税或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或税前列支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表》等,所申请减免税、税前扣除的审批表,以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纳税人应根据不同的申请项目,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纳税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要求减免所得税的,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材料或气象、消防、地震等部门的证明。

  (2)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必须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对变更企业营业执照的,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照顾。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及富余人员,应提供就业管理服务局及主管部门关于该企业安置情况的证明,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及年检记录。

  (4)国产设备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必须提供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省经贸委及国家经贸委的确认文件和新增所得税。

  (5)除金融保险企业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外,纳税人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的,需提供由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定意见。

  (6)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损净损失,应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报损,还应在申请时注明扣除了按固定资产原值3%-5%计算的残值。

  (7)纳税人上报坏账损失的,必须提供坏账发生的确切时间,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情况,以及公安、法院、工商局、企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8)纳税人申请弥补亏损的,应分别提供亏损年度和盈利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9)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用房装修,要求税前列支的,应提供与装修公司签定的合同、装修工程决算书、装修工程实际付款凭证。装修费中的固定资产支出,如空调器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10)城市商业银行以经营性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要求税前列支的,必须提供租赁费的合法凭据、实际付款凭证。

  (11)申请税前列支奖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必须是盈利企业,亏损企业不得享受。

  企业应提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二)审批要求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前扣除审批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总局、省局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

  2.凡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才能减免所得税或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3.税务机关接到申请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审批或上报。对金额较大的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作出决定。对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税务机关补办;对不符合规定的,说明情况及时退还给纳税人。

  4.在纳税人申请资料及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属市、县国税局审批权限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属省国税局审批范围的,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5.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企业所得税减免或税前扣除,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审批程序

  1.纳税人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和税前列支,应通过所在地征管分局逐级上报审批;

  2.征管分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3.凡属于省局自定的审批权限,除了浙国税办[2000]84号文有明确规定的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单项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局审批;3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减免所得税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四)统计上报

  1.各地征管分局应当建立减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台账,详细登记企业名称、批准时间、减免(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年限等。

  2.各市、县要建立减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统计制度,定期统计本地区的减免所得税情况。

  3.各市、县在每年汇算清交工作结束后,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将审批的减免税、税前扣除的情况,以及《企业所得税审批统计表》(附表一)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一起上报市局;各市局汇总后,应将《企业所得税审批统计汇总表》(附表二)及全市的审批情况,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一起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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