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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废止]

辽财预[2007]15号

颁布时间:2007-0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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