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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沪税流[2001]454号

颁布时间:2001-10-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沪财税[2010]14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2001]160号(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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