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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沪地税流[2002]467号

颁布时间:2002-1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沪财税[2010]14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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