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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沪税流[2001]474号

颁布时间:2001-10-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沪地税流[2009]1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9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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