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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沪地税流[2003]4号

颁布时间:2003-0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沪财税[2010]14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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