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财税[2001]144号

颁布时间:2001-08-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四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 (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