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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1]117号

颁布时间:2001-07-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6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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