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694号
颁布时间:1998-1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款流失,总局决定于1998年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营业税的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检查、清理项目
(一)检查对象
从事陆路运输、建筑、邮电通信、金融保险、房屋租凭、娱乐、饮食等业务的纳税人。
1998年已经检查过的上述企业是否重新检查,由各地自行决定。
(二)重点检查、清理项目
1. 各铁路分局向旅客收取的价款(包括优质优价收入),是否汇总到铁道部,是否直接用于冲减成本或改作他用。
2. 各铁路分局、铁路局取得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已按规定计缴营业税。
3. 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严格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反映营业收入并计缴营业税。
4. 保险公司的无赔款奖励支出是否冲减了应税收入;其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是否按收入全额计缴了营业税。
5. 证券公司代理他人买卖有价证券而收取的手续费,是否按全额计了营业税。
6. 邮电部门销费磁卡的收入与财务报表上反映的营业收入之差,是否已补缴了营业税。
7. 纳税人是否以投资入股、取得投资收益的名义少缴营业税。
8.个人出租房屋是否已缴纳营业税。
9.对纳税人为居民家庭提供装修业务,是否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10.对个体运输、娱乐、饮食业户,是否定额低于实际营业额。
11.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应纳的营业税,是否已被代扣代缴。
12.医院、学校等单位,是否将应税收入混入免税收入中。
各地税务部门在查补纳税人纳营业税的同时,要大力清理纳税人欠缴的营业税。在查补营业税时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应当一并予以处理。
各地税务部门在检查和清理过程中,如发现营业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请及时报告总局。
二、检查和清理时限
原则上检查1996年1月1日以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清理纳税人往年累计拖欠的营业税等税款。检查中如发现有偷税行为或有其他重大问题的,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和清理内容
(一)检查纳税人营业税应缴、申报和实际入库情况。
(二)清理纳税人的累计欠缴营业税税款,要制定清欠时间表,及时组织入库。
四、具体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对这次税收检查和清理清欠工作要高度重视,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调度,统筹安排,要把这次税收检查和清理欠税工作提高到讲政治、讲大局、为国分忧的高度。此次检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组织实施。其中,对中央铁路运营业应纳营业税的查补,由各地国家税务局负责,查补的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对金融保险业,可以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进行检查,在地方税务局检查并下达处理决定后,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副本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再由国家税务局按3%的税率征收应缴税款,并对确定为偷税者处以不低于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对其他行业的检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对重点纳税人,特别是有偷税嫌疑和欠税数额较大的企业,各地要集中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检查和清欠。
(二)对检查出的偷税行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必须处以不低于所偷税额一倍的罚款。对情节严重、有犯罪嫌疑的,除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外,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和清欠的实施方案,要将检查结果和清理欠税的具体数据及时收集、统计,建立定期上报制度。1998年11月底前,将具体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准备检查的企业名单以及12月15日、30日根据附表的要求将最新数据报送总局(流转税司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