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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尼桑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4]109号

颁布时间:2004-07-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尼桑牌轻型客车及尼桑牌多用途乘用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 [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在2002年3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尼桑牌 ZN6491EBG 型、2002年11月4日至2003年12月31日 生产销售的N6452WAG 型、2003年3月4日至2003年12月31日 生产销售的ZN6452WIG 型、2003年3月7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ZN6452WAD型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 %。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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