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4]538号
颁布时间:2004-07-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顺义区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103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现代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2号)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2004年7月2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现代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2004年7月5日 财税[2004]112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现代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在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现代牌BH7270A、 BH7200M、BH7200A型和2002年11月14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BH7200LM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