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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京国税[1998]238号

颁布时间:1998-1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103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8年12月1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8年11月30日     财税字[1998]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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