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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京国税函[2003]68号

颁布时间:2003-0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昌平区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103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号)转发给你们,自2003年2月份(税款所属)起,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对当期应减征的消费税税额,暂填列在纳税申请表“应抵扣税额合计”(11栏)中。

  附件:BJ6486BIDWA车型减征消费税统计表。(略)

  2003年2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2003年1月23日    财税[2003]6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北京福田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福田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福田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9月8日以后生产销售的福田牌BJ6486BIDWA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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