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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京国税函[2003]588号

颁布时间:2003-07-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103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43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核实、确认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2003年6月30日前应减征消费税税额,并建立减征消费税抵减台账进行监控。抵减台账的内容包括:2003年6月30日前应减征消费税税额、本期应缴纳消费税税额、本期应减征消费税税额、本期抵减消费税税额、截至本期末尚未抵减消费税余额。

  白2003年7月份(税款所属)起,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对本期应减征的消费税税额和应在本期抵减的消费税税额,暂填列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抵扣税额合计”(11栏)中。

  2003年7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2003年6月11日      财税[2003]143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切诺基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切诺基牌系列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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