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6]473号
颁布时间:2006-09-28 09:14:22.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粤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税务总局第一条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明确如下事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附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格式自2006年11月征收期(即税款所属期为10月)起启用,省局《关于印发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00号)下发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二、《通知》中所列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市国税局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