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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津国税一[1996]10号

颁布时间:1996-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津国税流[2009]1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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