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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津国税流[1998]45号

颁布时间:1998-1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津国税流[2009]1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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