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6]348号
颁布时间:2006-07-14 16:54:04.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粤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你局《关于对以植物油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燃料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茂国税发〔2006〕1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对润滑油的税目征收范围注释“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的精神,你局茂名中植环保燃料油科技有限公司以植物油(占原材料的65%以上)为主要材料生产的可以部分替代矿物性燃料油的“环保油”,不属于消费税“成品油”税目的征收范围。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