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8]155号
颁布时间:2008-04-01 08:42:17.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粤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税务总局文件附件3和4失效。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所列的申报表,由各市国税局根据实际需要并按规定式样自行印制(附件1中的附3《卷烟销售明细表》电子表样请自省局FTP服务器“/local/流转税处/消费税/”下载)。
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