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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沪国税流[2003]104号

颁布时间:2003-09-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18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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