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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2009.2.5)

京国税发[2002]178号

颁布时间:2002-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2月5日起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进一步规定之前,对自来水公司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自2002年6月1日起,凡符合文件规定的自来水公司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1.当月自来水的销售额(不含税)填在“应税货物”行“销售额本月数”栏内:“适用税率”栏填写“6%”

  2.当月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6%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款,填写在“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行“6%征收率”栏内。

  三、各局应按照文件规定,及时对征管软件进行调整。已实行电子申报的分局,应抓紧时间对纳税人申报软件的指标填报口径进行修改。

  四、对自来水公司在2002年6月1日以前购进独立核算水厂自来水取得的普通发票,纳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抵扣。具体审批手续由各局自定。

  2002年7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17日    国税发[20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由于深化企业改革,许多地区的自来水企业进行了改组改制,将水厂从原自自来水公司分离出来,进行独立核算。为了减轻自来水行业因改制后增加的税收负担,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自来水公司2002年6月1日之前购进独立核算水厂自来水取得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全票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依6%的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经所属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抵扣。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发票金额/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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