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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2009.2.5)

京国税[2000]082号

颁布时间:2000-04-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2月5日起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征收方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兼营其他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对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单独核算,凡未单位核算的,一律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2000年1月1日至4月30日(税款所属期)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按17%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超过按6%征收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的部分,已经入库的办理退库。

  三、因本通知下发较晚,各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对所辖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其在销售商品混凝土时,不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收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立即收缴。

  2000年4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2月25日    国税发[20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为了平衡企业和税收负担并便于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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