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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失效]

京国税发[2001]288号

颁布时间:2001-1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85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本市范围内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补提购进棉花进项税额申请表》(一式两份,样式附后,各局自印)。

  二、各分局应对申请补提购进棉花进项税额的企业,在2001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棉花购进以及进项税额的计提情况认真审查,及时审批并通知企业补提进项税额。

  三、各局应对批准补提的进项税额单独进行统计,于2001年12月15日前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补提购进棉花进项税申请(略)

  2001年11月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10月1日   财税[20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的精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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