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新疆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管理办法

新国税函[2002]181号

颁布时间:2002-04-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国家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国税局制定的《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自治区国税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规程》(新国税发[2000]22号)中要求税控企业填写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以本办法所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为准。

  附件1: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发票月用量的审批,切实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税控企业”)。

  第三条税控企业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由各县(市)、地、州、市、自治区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发票月用量的审批管理由县(市)国税局负责。

  第四条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税务机关依据审批权限确认、变更其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发票月用量:一、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未进行初始发行的企业;二、需变更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发票月用量的企业;三、主管税务机关取消原定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发票月用量的企业;四、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中被稽查部门确定停供、收缴专用发票后又需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

  第五条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未进行初始发行、需确定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发票月用量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二、企业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最近三个月的经营状况、增值税税负及发票开具情况;三、《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

  第六条需变更或重新认定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发票月用量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二、企业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最近三个月的经营状况、增值税税负及发票开具情况;三、最近三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防伪税控企业变更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审批表》。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增值税税负、发票开具等情况,并完成调查报告;二、审核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三、按管理权限完成本级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审批工作;四、需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调查报告、企业报送相关资料及《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或《防伪税控企业变更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审批表》报上级税务机关;五、完成发票月用量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地、州、市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下级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开票限额的审批工作。

  第九条税控企业使用万元版及其以下专用发票的,由县(市)国税局审批;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由地州市国税局审批;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由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第十条对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首次只能发售万元版专用发票,每月专用发票发售量不得超过25份,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定期核定发票月用量,每次向企业发售专用发票原则上不得超过半个月的用量。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需取消税控企业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应报原审批税务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企业发行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县(市)国税局及其以上税务机关签署审批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或《防伪税控企业变更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审批表》,运用企业发行子系统对企业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发票月用量进行确认或变更;严禁在无变更认定登记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变更税控企业有关认定信息。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全面掌握税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票使用情况,对有虚开专用发票行为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及时收缴专用发票和税控金税卡、IC卡。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发票版式为:万元版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在十万元以下(不含十万元);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在一百万元以下(不含一百万元);百万元版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在一千万元以下(不含一千万元)。

  第十六条各地、州、市国税局应加强对税控企业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管理,并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进行检查。每年4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最高开票限额设定情况统计软件”的统计结果报自治区国税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2: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略)

  附件3:防伪税控企业变更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审批表(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