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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津国税流[2005]23号

颁布时间:2005-03-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津国税流[2005]23号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11]13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通知》第八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使用单位的投诉,建立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制度。”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总局部署,自4月份纳税申报期起,暂按以下工作规程抓好落实。

  一、各区县国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为投诉受理部门,设立专人在办税服务厅负责投诉受理、处理跟踪与反馈回访。在受理使用单位投诉时,要向其发放《受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单位投诉登记表》(以下简称《投诉登记表》。见附表)《投诉登记表》一式四联,为使用单位投诉留存、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留存、眼务单位承办留存、主管国税机关反馈留存各一联。

  二、主管国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接收投诉人填写齐全、签字盖章的《投诉登记表》后,在“主管国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签收”栏签署受理人员姓名、日期,将“使用单位投诉留存”联退还使用单位留存。

  受理人员将已受理的《投诉登记表》于一个工作日内,交付承担该使用单位防伪机控系统相关技术支持与维护的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承办,由服务单位承办部门在“服务单位承办部门签收”栏签署承办人员姓名、日期时间后,留存“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留存”联。

  三、服务单位承办部门在收到《投诉登记表》后半个工作日内认真解决落实使用单位投诉的问题,并在“服务单位处理情况”栏填写解决措施和处理结果,由投诉人签署姓名、日期时间进行确认。承办部门留存“服务单位承办留存”联,将“主管国税机关反馈留存”联退还主管区县国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

  四、主管区县国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登记表》后第三个工作日,电话回访投诉人对问题解决情况的意见,并在“主管国税机关反馈留存”的“主管国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回访结果”栏内具实填写。其后,将《投诉登记表》复印件(如有相关资料一并复印)上报税政(管)科。

  五、主管区县国税机关税政(管)科对于投诉问题得到解决的,于月末将上述资料复印件汇总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对于投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或没有全部解决的,于回访后1个工作内,上报市局流转税处解决。

  附件:1、受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单位投诉登记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3、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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