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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失效]

京财税[2003]1344号

颁布时间:2003-07-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财税[2009]2515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3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3]138号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对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按照国办通[1992]25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办学经费,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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