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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鞑靼斯坦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

国税函[2002]858号

颁布时间:2001-09-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新疆(自治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鞑靼斯坦航空公司开通喀山—奥姆斯克—乌鲁木齐及喀山—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赤塔—天津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2002〕529号)转发给你们。对其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俄两国政府于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1991年3月26日签定的原中苏民航协定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9月26日国税函〔2002〕858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2年11月18日印发)

  补充规定

  民航华北、乌鲁木齐管理:

  根据中、俄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会谈纪要以及秘密谅解备忘录的有关规定,俄罗斯鞑靼斯坦航空公司(“AircompanyTatarstan”)将于2002年9月10日开通喀山—奥姆斯克—乌鲁木齐及喀山—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赤塔—天津往返定期航线。现将航班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1、航班号:U9—583/584

  机型:TU154

  班期:周二、五

  航线:喀山—奥姆斯克—乌鲁木齐往返

  2、航班号:U9—585/586

  机型:TU154

  班期:周一、四

  航线:喀山—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赤塔—天津往返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批复为准。请各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做好飞行前的各项准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2年8月7日民航运函〔2002〕529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2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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