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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国税函[1996]261号

颁布时间:1996-05-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税局法规处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2号文件规定,本文于2012年1月1日起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1996年6月10日以云国税增字(1996)29号原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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