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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国税发[1995]200号

颁布时间:1995-08-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3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全省涉外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截止日期为1998年底。从1995年起,每年抵扣金额为1995年年初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余额25%。对1993年底前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出口产品所含的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不得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出口的,应单独核算出口产品的已征税款,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按内销产品和出口产品销售的比例划分确定。

  二、各地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因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税负增加与税负没有增加的企业分类进行统计,并分别计算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数额。其中税负增加部分应先在应纳税额中用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即:应纳税额=应纳消费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当期应抵扣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数(月抵扣率为25%÷12≈2.08%)

  如应纳税额与工商统一税比较持平或减少的,则税负没有增加;经比较后税负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可继续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全部抵扣完后而又有应多缴纳的税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并按照省国税局陕国税发[1995]167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审核上报,不得只按工商统一税税款征收入库。

  三、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处理方法,采取按年审批的办法。其中,年抵扣率不超过25%的,由地、市国税局在当年初按年一次审批,县(区)局原则上按地市年审批数额的十二分之一确定每月企业的具体抵扣数额;年抵扣率超过25%的部分,由地、市按照省国税局陕国税发[1995]167号文件要求认真审核,并将《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申报审批表》(一式五份)于当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上报省国税局,经省国税局审批后,企业在当年抵扣,抵扣时应附送申报审批表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各地国税部门要严格审核并以税务部门审查数为准,对未经县(市)税务局审查核实的,其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能予以抵扣。税务部门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虚报已征税款的行为,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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