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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1998]4号

颁布时间:1998-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验证范围我省境内凡地税的管户,均属于此次验证范围。

  二、验证时限此次验证,从4月11日起,至5月底。各地的具体验证时限可在此期限内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验证要求

  1、国有经济的验证通过验证,要查清企业改制情况、改制数量;逐户澄清企业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和欠税数额,并造册登记,实行动态监控,制定清欠措施,防止税款流失。对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在注销登记前,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收缴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对国有经济改制为非国有经济或个体的,要及时界定管辖权,防止因管辖范围不清造成新的漏管。

  2、非国有经济的验证。

  重点在查清管户的基础上,澄清税源情况和建帐建制情况,确定重点纳税户,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建帐建制措施,促其建帐,对不按规定建帐或帐簿不全的,要强化核定征收方式和稽查力度。

  3、个体工商户的验证这次验证的重点是个体工商户,验证工作要与清理漏管户和对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普调工作相结合。要通过验证和清查管户,澄清管户数量、管户分布、征税情况和存在问题,确定重点税源户,并及时输入计算机进行监控。

  四、在验证过程中,对一些地方由于行政区划的变动,需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

  此次换证的范围包括: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动的(如太原市的行政区划变动、泽州市的县改市等情况)以及企业经济性质或名称发生变动的;还有其他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业户。

  五、各地现存的税务登记证可继续使用,不足的可到省局领取套印“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章 的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省局不再统一印制,各地需用时,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新证上加盖“注册”戳记使用。各地、市不得擅自印制税务登记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对清理出的漏管户,要一律补办税务登记,只发塑封内芯及副本,每套收费20元;对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这次只更换正、副本内芯,每套收费10元;验证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各地收取的税务登记证费,一律上缴省局财务处,由省局统一上缴省财政。

  七、各地原有的不规范税务登记,此次应一律改正,把管户纳入规范管理。

  八、验证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写出验证情况的总结报告,于6月10日前报送省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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