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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复函

粤国税函[2004]375号

颁布时间:2004-08-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请示》(石化股份粤财[2004]46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启动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94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全省石化系统内的加油站分批分阶段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

  二、同意你公司在东莞分公司进行税控收款机的推广试点,但试点启动时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质检总局等四部委确定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工作要求。在此之前,你公司应该积极做好试点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应与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支持。试点方案的有关部分请及早报送我局。

  三、你公司在东莞分公司进行试点的税控收款机必须是国标产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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