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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1]491号

颁布时间:2001-06-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总局制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国税发[1999]90号),凡省级、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竣工项目,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总局委托或招标选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以及旧楼装修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本地区3000万元以下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权限不得层层下放,应由省或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委托审计,委托的中介机构应通过招标选定。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要对已经竣工的基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凡符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300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后要及时上报。总局将在下半年对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审计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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